宁夏口腔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宁夏口腔医学会”,英文名称为“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 of Ningxia ”。 第二条 宁夏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宁夏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从事口腔医学研究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机构及有关生产企业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是宁夏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区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口腔医学科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规、法律和国家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医学科学技术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普及与推广口腔医学技术,培养与提高口腔医学人才,为繁荣与发展口腔事业,提高全区人民口腔保健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住所设在宁夏银川市北京东路340号。邮政编码:7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的口腔医学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及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 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三)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知识和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理论和临床水平; (四) 加强同兄弟省、市及国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五) 开展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包括口腔保健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 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七) 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转移和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个人会员 1.口腔医学专业取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 2.从事口腔医学相关学科的工作,取得初级职称以上者; 3、从事有关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二、 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器材生产企业,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经学会秘书处核准,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 (二) 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和优秀论文评选及表彰活动;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章程;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藉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宁夏口腔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科协,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理事会讨论设立专科委员会,并报自治区科协,宁夏民政厅批准。专科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经民主协商推选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并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专科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组织和工作,按本会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在人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确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构批准,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本会设立学会办公室,组成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 有关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事业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专或兼职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科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科协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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